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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他人商标公用权货色 上海丝唐进出口商业无

发布日期:2025-02-11 20:13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



  中国质量旧事网讯 2020年7月23日,上海海关网坐发布关于上海丝唐进出口商业无限公司出口 “adidas”等商标公用权的帽子等案件行政惩罚决定书(沪关知字〔2019〕第089号)。

  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》第九十一条、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之,我关决定上述标有“马里奥动漫抽象”标识的毛绒玩具240个、标有“adidas”商标的帽子200个、标有“UNDER ARMOUR及图形”商标的帽子198个、标有“Champion及图形”商标的帽子200个、标有“FILA”商标的帽子400个、标有“NY图形”商标的帽子198个,并惩罚款人平易近币2200元。

  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五十一条之,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。

 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的,履行上述惩罚决定。

 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、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,可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。

  我关经查询拜访,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利用的“adidas”商标、“UNDER ARMOUR及图形”商标、“Champion及图形”商标、“FILA”商标、“NY图形”商标,取商标权人注册的“adidas”商标、“UNDER ARMOUR及图形”商标、“Champion及图形”商标、“FILA”商标、“NY图形”商标不异,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;出口的毛绒玩具上利用的“马里奥动漫抽象”标识,取商标权人注册的“图形”商标形成近似,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。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、(二)项的,该货色属于他人商标公用权的货色。当事人出口上述货色的行为已形成出口他人商标公用权货色的行为。

  当事人委托上海佳睿国际货色运输代办署理无限公司,于2019年8月23日,以一般商业体例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毛绒帽等货色(报关单号:279)。经查,现实出口货色中,有标有“马里奥动漫抽象”标识的毛绒玩具240个、标有“adidas”商标的帽子200个、标有“UNDER ARMOUR及图形”商标的帽子198个、标有“Champion及图形”商标的帽子200个、标有“NY图形”商标的帽子198个,合计价值1077。2美元。“图形”商标人任天堂株式会社、“adidas”商标人阿迪达斯无限公司、“UNDER ARMOUR及图形”商标人安德阿镆无限公司、“Champion及图形”商标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无限公司、“FILA”商标人满景(IP)无限公司、“NY图形”商标人棒球从盟资产公司认为属于其商标公用权的货色,并向我关提出采纳学问产权办法的申请。